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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F-昂寶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公司股份事宜

中央商情網/ 2012.12.14 00:00
日  期:2012年12月14日公司名稱:F-昂寶(4947)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公司股份事宜發言人:許國忠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2/14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218,627,1175.預定買回之期間:101/12/17~102/02/06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70.00~125.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35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此情形。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此情形。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101年12月14日董事會決議買回。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昂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第五條

本公司應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工作績效表現等標準,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長核准之。第六條

基於前條事項另訂定:一、員工認股基準日為股份買回執行完畢三年內。二、認購繳款期間: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後,10日內繳款執行完畢。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三、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之。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間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等事宜。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臺幣元為止,小數點以下捨去不計),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第九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下列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一、不得參與辦理過戶登記前業經董事會決議之前一年度盈餘分配案。二、不得參與辦理過戶登記前業經董事會決議之當年度現金增資及公積轉增資案。第十條

本辦法之訂定及修正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定於2012年12月14日。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本次預定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3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6.7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昂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預定以每股新台幣70~125元買回其普通股股份1,000仟股,買回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其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及獲利能力等尚無重大不利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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