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女子向法院主張說,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她把車輛停在經國路二段六百多號前,雖然地面上有一小截紅線,但她知道那是一年前,這路段剛好在施工下水道,內側快車道被圍籬圍起來,因車道縮減,所以在這段路畫紅線,但施工結束後,其他路段都陸續刨除取消紅線,只剩下一小截長約四公尺的紅線。
劉姓女子說,拖吊業者在拖吊時應先查明這路段是否真的屬於可拖吊的路段,不能為了拖吊業績就隨便亂拖吊,連這種很明顯因施工人員未把過去的紅線塗銷、也沒有阻礙車流的地方,見紅就拖,事後還要去申訴、跑法院,增加市民的不便。
新竹市議員林智堅說,因為市府交通處標線施工草率,讓紅線殘留一小段,導致警方在拖吊時誤判,讓民眾浪費許多時間,市府實在要檢討。
法官從警方取締相片中發現,只有經國路二段六百多號前有繪設紅線,其餘路面都沒有繪設任何標線,且市府回函指出,該路段從三月起進行路面標線更新重繪作業,已非紅線設置區域;而異議人受處罰時間,已在施工期後,可認定應是施工單位施作結果未盡完善,致留有一段紅線未及刨除,惟其他路面的紅線均已刨除。
同時異議人停車位置依新繪設的路面邊線判斷,也沒有明顯妨礙他車通行的情形,因此法官認為,原處分機關未盡調查之責,逕以該違規事由裁罰異議人,實非適法,把原處分撤銷,另為不罰的裁定,全案還可抗告。
市警局交通隊長樓國柱說,目前還沒有收到法院的裁定,還不清楚實際內容,將等收到裁定書後,針對是否有相同案例被處分的其他個案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