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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光:本公司公開收購旺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公開收購條件均已成就。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2.12 00:00
第二條 第38款1.事實發生日:101/12/122.發生緣由: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日光」)公開收購旺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能」)普通股股份,截至民國101年12月12日累計應賣股數已超過預定之最低收購數量35,099,000股(約為旺能光電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3%),且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年12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55807號函核准本公司為受讓旺能普通股而增資發行新股案申報生效,故本次公開收購條件均已成就。3.因應措施:爰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本公開收購尚未截止,新日光將持續公開收購旺能之普通股至民國101年12月14日下午3點30分,請欲參與應賣之旺能股東儘速洽往來券商之原開戶分公司辦理應賣手續。惟若全部應賣之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最高收購數量40,498,000股,新日光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收購。本件公開收購之相關資訊及公開收購說明書可至各證券商洽詢,或於受委任機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網站http://www.toptrade.com.tw下載。4.其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1)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4項但書規定,應賣人於本公告刊登後,除有該項規定之情事外,不得撤銷其應賣。(2)應賣股數已超過最低收購數量,如無因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式或強制執行程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使已應賣股份視為自始未提出應賣,且無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停止公開收購之情事,本次公開收購將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後9個營業日內(含第9個營業日)辦理應賣有價證券交割及收購對價支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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