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B.提名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 條第2 項或第3 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C.提名人數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
D.未檢附公司法第192 條之1 第4 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8)其他說明:本公司擬於民國102年1月4日召開董事會審議獨立董事名單,並將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臨時會不適用公司法172-1提案權。
A.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B.提名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 條第2 項或第3 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C.提名人數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
D.未檢附公司法第192 條之1 第4 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8)其他說明:本公司擬於民國102年1月4日召開董事會審議獨立董事名單,並將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臨時會不適用公司法172-1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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