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更正公告本公司依台中市政府環保局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罰鍰且該製程應立即停工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3 年前
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1/08/152.發生緣由:台中市政府環保局依環保署公告需取得操作許可證之作業,舉發本公司生產製程未取得操作合格證,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罰新台幣10萬元整,且要求該製程應立即停工。3.處理過程:檢送申請檔案申辦操作許可證,經台中市環保局文件審核,於101年11月7日發函通知本公司進行運轉檢測作業,檢測作業已於101年12月7日完成檢測,預計101年12月中旬向台中市環保局提報空氣污染排放檢測報告,預計101年12月底取得合法操作許可證。4.預計可能損失:停工並無造成重大損失,僅支付環保局之罰鍰新台幣10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台中市環保局歸類應取得操作許可證之作業別,歸納於塑膠製品製造業與本公司從事紡絲製品原料製造明顯有甚巨落差,本公司遵守政府政令執行,依上級管轄單位台中市環保局要求,先申辦取得合法之操作野i證,以維持本公司產線正常操作。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