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韓劇「藍色生死戀」主題曲中文版「祈禱」唱紅的李崗霖與張月梅於民國98年9月簽約,約定李崗霖自98年9月1日起至103年8月31日止,在合約地區的演藝事業全數委由張女獨家經紀管理。
判決書指出,張月梅主張,她去年7月為李崗霖洽接表演活動,卻收到李發存證信函催告,指她違約,後來李8月又片面告知要終止合約。她並無任何違約行為,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經紀合約存在。
李崗霖主張,經紀人不擅經營藝人演藝事業,違反合約。雙方簽約2年內,從張月梅取得的演藝收入僅新台幣5萬餘元,他屢次小型演唱會都沒收到酬勞,還被限制不能自接表演活動。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演藝事業是否順遂並獲得鉅額收入,牽涉許多原因,難以認為全是經紀人的責任,判決確認雙方經紀合約關係存在;李崗霖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雙方簽的合約屬委任契約,李崗霖可任意終止,判決張月梅敗訴,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