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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土地 環保署訂定規範準則

中央社/ 2012.12.11 00:00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1日電)環保署土污基管會執行秘書蔡鴻德今天表示,環保署已訂定認定準則,具體規範管理土地者應盡義務,呼籲民眾注意。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污染土地關係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各級主管機關可依土污法相關規定,代為支出污染整治相關費用,與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訂出「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執行秘書蔡鴻德呼籲民眾、公司或工廠經營者,應對自身使用、管理或所有土地善盡管理責任,避免土地因疏於管理而遭污染物入侵。

環保署表示,多數污染場址主要是因場址土地關係人疏於善盡管理義務,導致土地受他人污染行為的影響,進而遭主管機關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

蔡鴻德說明,雖相關污染土地關係人不是實際污染行為人,但多有透過使用或處分該筆土地而獲得利益,因此,依法由污染土地關係人負擔土地管理責任。

環保署訂定上述準則的重點在: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針對所使用、管理或所有土地,若未進行農林漁牧或其他工商使用時,應有阻絕任意第3人進入的措施,或視其土地實際情況以監視設施替代。

此外,準則也要求民眾針對自身使用、管理或所有閒置土地,應每年定期巡查,確保土地不致遭受第3人污染,也能在發現污染第一時間予以處理,降低污染土地關係人可能負擔的整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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