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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糾攔停他人 恐涉妨害自由

中央社/ 2012.12.11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11日電)民眾遇到車禍事故,如果上前攔阻對方停車,很可能觸犯妨害自由罪。法界表示,妨害自由非告訴乃論,籲民眾不要觸法。

一名呂姓男子今年7月14日下午,駕車行經新北市五股區疏洪東路附近時,與陳姓男子發生行車糾紛。呂男涉嫌腳踹陳男的機車,喝令對方停車,除以三字經辱罵對方,並手持安全帽和電工鉗毆打陳男,導致他腹部等處受到傷害。

陳事後提告,認為呂男涉犯傷害、公然侮辱和妨害自由。

板橋地檢署偵辦期間,呂男坦承犯行,傷害和公然侮辱部分,檢方考量雙方以新台幣1萬5000元達成和解,給呂男不起訴。

妨害自由部分,因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經告訴人同意後,對呂男「職權不起訴」。

法界人士說,民眾遇到車禍事故,如果上前攔阻對方停車,很可能觸犯非告訴乃論的「妨害自由罪」,若情節嚴重,恐難以獲得檢方職權不起訴,民眾發生輕微擦撞車禍時,應先記下車號,事後再向警方報案,切勿上前攔阻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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