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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末期病人有善終選擇權

中時電子報/楊毅/台北報導 2012.12.11 00:00
為讓罹患癌症等嚴重傷病患者,能在人生最後一段路走得有尊嚴,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賦予末期病人「善終選擇權」,只要病患本人或一位家屬簽署意願書,就可拔管、放棄心肺復甦術急救或撤除維生醫療設備等,以解脫其飽受病魔纏身之苦。

俗話說:「生命得以善終是人的一大福氣」,但現實中卻仍有許多面臨生命末期病患,在嚥氣前承受極大痛苦和恐懼「不得好死」。為此,國民黨立委楊玉欣提案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明確區分安寧緩和醫療、心肺復甦術和維生醫療等,並明定末期病人或家屬可簽署意願書選擇接受何種醫療措施。

楊玉欣表示修法後最大突破在於只要末期病患本人、或一位家屬簽署意願書,就能夠不施予心肺復甦術或終止、撤除維生醫療,以消除延長病人痛苦的無效醫療。

根據昨初審通過條文,所謂「緩和醫療」是指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的生理、心理和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支持性的醫療照護,例如人工呼吸、施打嗎啡或鎮痛劑等。病患若選擇「維生醫療」,則是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像是在病危或臨終的時候,打強心針、心肺復甦術、葉克膜或氣管內插管等。

現行條文規定,若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者,應符合由二位醫師診斷確認為末期病人,以及應有意願人簽署意願書等兩項條件。初審後則增訂,若末期病人無簽署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可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替代;無最近親屬者,經安寧緩和醫療團隊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

所謂「最近親屬」,依序為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等,可由其中一人出具同意書,代替病患決定是否拔管、放棄心臟電擊急救或撤除維生醫療等。

草案並明定,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在簽署意願書表示同意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意願註記於健保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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