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萬人勞保年金延後領 勞委會:法律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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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頭殼newtalk 2012.12.10 謝莉慧/台北報導
蘋果日報今(10)日報導指出,法令規定勞工年滿55歲即可提早領勞保老年年金,但勞委會突然以片面解釋、就直接決定下月起滿55歲的勞工不得提早領年金,連帶衝擊214萬名民國47到55年次勞工的請領時程。而勞委會在傍晚6點左右發布新聞稿指出,勞保年金係為因應我國高齡化社會趨勢而制定的,故於民國97年修法公布,民國98年1月1日施行年金時,對於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逐步提高機制就有明確規範,並非片面解釋。
依《勞保條例》規定,勞工年滿60歲可領全額勞保老年年金,提前領則可領減額年金,每提前1年金額少4%、提前5年即55歲領取者年金打8折。
法令同時規定,2018年起勞工須年滿61歲才能領全額年金,勞委會據此推算47年次勞工請領年金門檻已變為61歲,回推5年應是56歲、即後年起才能開始領減額年金。 以此邏輯,勞委會於8/28在網站張貼說明指出,47年次到55年次的214萬勞工可請領減額年金的時程全面延後,引發基層勞工及工會不滿,他們認為,2018年起,年金請領門檻才變為61歲,因此,在2018年之前,無論勞工在何時出生,都應該是年滿55歲可領減額年金,根本是強迫將勞工請領時程延後1到5年。
對此,勞委會指出,民國98年修正施行之勞保條例第58條及第58條之2明定,年金施行時,勞工請領全額年金年齡為60歲,第10年(即107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為限。而減給或展延老年年金,係以「被保險人」符合上述所定法定請領全額年金之年齡為準往前或往後推算,最多可提早或延後5年請領減額或展延老年年金,故107年請領全額年金年齡為61歲,並以此基準計算,最早於102年,年滿56歲時,始得請領減額年金,法律適用明確,應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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