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今天判決指出,郭男今年4月間在任職公司附近承租套房居住,與未滿18歲的女子分租同處套房,郭男某日凌晨趁鄰女入睡後,持水果刀自鄰女窗戶攀爬侵入,持刀抵住脖子,性侵得逞。
郭男為清除留在被害女子身上的精液犯罪證據,竟持刀強押被害女子一起進入浴室沖洗後逃逸,女子事後報警偵辦。一審依妨害性自主性判處郭男徒刑10年,郭男不服上訴。
郭男以一審量刑過重,並以尋求和解請求輕判,台中高分院以一審量刑妥適,且被害人堅決不接受和解,駁回郭男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今天判決指出,郭男今年4月間在任職公司附近承租套房居住,與未滿18歲的女子分租同處套房,郭男某日凌晨趁鄰女入睡後,持水果刀自鄰女窗戶攀爬侵入,持刀抵住脖子,性侵得逞。
郭男為清除留在被害女子身上的精液犯罪證據,竟持刀強押被害女子一起進入浴室沖洗後逃逸,女子事後報警偵辦。一審依妨害性自主性判處郭男徒刑10年,郭男不服上訴。
郭男以一審量刑過重,並以尋求和解請求輕判,台中高分院以一審量刑妥適,且被害人堅決不接受和解,駁回郭男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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