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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修改自治條例 胡志強質疑

中央商情網/ 2012.12.10 00:00
(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2012年12月10日電)台中市長胡志強今天指出,中央對地方自治條例應只能就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修改實質內容,有違地方制度法精神。

台中縣市合併升格近2年,升格後重新制訂的自治條例送交中央核定或備查,卻遲未獲回覆,部分條例內容還被中央要求修改,今天在台中市政府召開的市政會議中引發討論。

胡志強指出,中央應只能針對地方自治法令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於實質內容,如果改變了立法原意,難道市府也要接受嗎?中央有此權限嗎?

市府法制局長林月棗表示,行政院法規會曾為此通令各中央部會配合辦理,但部會之間似乎仍各行其是,尤其內政部特別對文字修正有意見。經過協調後,後來內政部才開始邀請市府代表一起開會,市府同意的部分,中央才可修改。

建設局長沐桂新以建設局提送的多項自治條例為例指出,例如「台中市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中的污水放流標準,具體標準就被中央刪除,要求建設局另外訂定;而「台中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早在今年7月就送至內政部核定,也遲至10月才通知市府再修正,之後至今完全沒有消息。

林月棗表示,這兩年市府送往中央的自治條例的確有此情形,最長的案件等了快1年。對於法令內容,未訂罰則的自治條例可由市府先公布,再送中央備查;但訂有罰則的則須由中央核定。

林月棗強調,若中央未在21日前核定相關自治條例,市府將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逕行公布市府版本,不再等待中央核定意見。10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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