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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一1號機104年提除役計畫

中央社/ 2012.12.10 00:00
(中央社記者林孟汝台北10日電)原能會表示,台電公司應在民國104年12月5日提出核一廠1號機除役計畫;如未能提出,將處以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款,得連續開罰。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

核一廠1號機依建廠時計畫,應在107年永久停止運轉。藍綠立委今天聚焦台電公司除役計畫成本、人員、安全及最終處置場預備情形。

原能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長邱賜聰表示,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有關核電廠除役規定,台電應於核子反應器設施預定永久停止運轉3年前提出除役計畫。

若台電公司未依規定期限提出除役計畫,可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提出計畫;屆期未提出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也就是說,台電公司應於104年12月5日提出核一廠1號機除役計畫。

另外,若核電廠機組在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內,因故不繼續運轉時,台電公司應於永久停止運轉後3年內,提出除役計畫。

邱賜聰指出,台電公司提出除役計畫,原能會在2年內審議完成後,台電公司應在25年內完成拆除作業;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處1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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