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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友王八蛋 女賠3萬元

中央社/ 2012.12.09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9日電)一名女子出庭時辱罵朋友「王八蛋」、「喪失天良」,遭朋友提告求償。法院以「王八蛋」有雜種之意,屬罵人的話等判她賠償。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公布的判決,林姓男子與林姓女子原是朋友,共同投資某建材公司等事業。但林男因涉及偽造文書案件,法院傳喚林女出庭作證。

林男指控,林女於民國98年6月出庭時,在法庭指他是「王八蛋」、「喪失天良」,損害他名譽,他身為建材公司董事長,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向林女求償新台幣50萬元並登報道歉。

法院審理時,林女主張,林男涉偽造文書遭提起公訴,她針對林男犯行作證,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評論與意見,言論應受保障。另外,她當庭曾表示「不好意思」,已彌補林男名譽受損。

法院一審判林女給付林男3萬元;兩造不服,都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王八蛋」指「罵人的話,即雜種的意思」;「喪失天良」指「形容泯滅天性,極為惡毒」,在社會通念上,造成林男名譽受損。

高院審酌林女是在法庭內發言,聽到的公眾有限,林男名譽並非遭受嚴重損害等,仍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兩造上訴,但林男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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