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免徵房屋稅。
另依財政部65年3月22日台財稅第31806號函示規定,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應准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稅捐局進一步說明,教堂、寺廟於申請減免房屋稅時教堂部分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證,寺廟則應檢附寺廟登記證暨寺廟登記表以供審核。如對房屋稅之課徵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5518141分機711至713、721至724、竹東分局電話5969663分機204至207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