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年訂定 上月起執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設有行人穿越道(斑馬線)、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行人必須經由前述方式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違反處三百元罰款。」這是民國八十六年訂定的法律,警方很少執法,直接穿越馬路成了很多人日常生活習慣。
警方從十一月起,針對行人違規穿越馬路進行取締,很多民眾不適應,被開單更是怨聲四起,批評警方搶錢。在宜蘭市中山路開銀樓的李姓業者說,馬路就兩線道,直接穿越就過了,還要繞到好幾十公尺走斑馬線,很不方便,更何況警察從未宣導,民眾不知道違規。張姓市民也說,要繞到路口走斑馬線,對行動不便老人或民眾,真的有困難。
議員:範圍難認定
縣議員江聰淵接獲陳情,他指出,民眾根本不知道法令,況且,一百公尺範圍要怎麼確認?地上也沒標記,怎麼知道有沒有違法?警方應加強宣導與標示,暫緩執法。
但也有民眾支持取締,陳姓男子說,擅自穿越馬路容易被車撞到,真的很危險,好的政策不能因民眾反彈就停擺,應持續取締,改善不良生活習慣。
縣警局交通隊組長廖韋華表示,民眾不適應可以諒解,但不可能暫緩執法,至於百公尺認定,如果真的難以判斷,會以勸導代替取締,如果很明顯,離班馬線只有十公尺、二十公尺,不走斑馬線卻直接穿越馬路,違規就沒什麼好爭議。
廖韋華指出,若遇到行動不便的老人或民眾,員警會扶他們走斑馬線過馬路,警察執勤時,不受標誌標線限制,若因執勤穿越馬路,無違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