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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只靠拉下線賺錢 關7年罰億元

中時電子報/仇佩芬/台北報導 2012.12.07 00:00
公平會研擬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昨天經行政院會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草案明訂傳銷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違法最高可處七年徒刑,併科一億元罰金。

草案參酌市場實務與外國立法,明定「多層次傳銷」不再需要以「傳銷商須先對傳銷事業給付一定代價」為要件;未來不具備上述要件的多層次傳銷事業,在草案完成立法後將一併納入規範。

草案提高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人的刑事罰責,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傳銷商收入來源,應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違法最高可處七年徒刑,併科一億元罰金。

條文明定,在傳銷商參加傳銷計畫或組織前,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告知傳銷事業的資本額、營業額、傳銷制度等,不得隱瞞、虛偽不實。若以成功案例方式進行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以及介紹他人參加時,應就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進行示範,不得有虛偽不實。

在招募傳銷商的行為規範方面,若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式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是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且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的方式進行。同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擔任傳銷商;不得以訓練、講義、聯誼、晉階等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不相當的費用,或是繳納顯屬不當的保證金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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