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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遭性侵沒保障 監院要求改進

立報/本報訊 2012.12.06 00:00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5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針對外籍看護工遭性侵、性騷擾嚴重的情況,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討改進。監委高鳳仙調查發現,1955專線及地方政府自民國97年起至民國101年6月底止,共受理外籍勞工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1,222件,其中99%為女性,加害人為雇主、雇主家人及受看護者占97%,家庭類占96%,女性外籍家庭類看護工在本國遭性侵害及性騷擾情形其實相當嚴重。高鳳仙的調查報告指出,勞委會未針對外籍勞工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提出具體措施並進行成效評估,地方政府的訪視重點並非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也沒提出訪視成效並進行評估,難以發揮防治性騷擾及性侵害功能。報告還說,外籍看護工與家庭幫傭工作地點在雇主家中,而其工作時間、待命時間及休息時間不易釐清;如果外籍勞工於在雇主家庭中遭受性騷擾或性侵害,勞委會應有明確的認定標準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讓直轄市、縣(市)的勞政主管機關於具體個案認定上有所明確依循,以避免認定歧異,影響當事人權益。外籍看護工或家庭幫傭於執行職務中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時,要主張終止僱傭關係及轉換雇主,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報告認為勞委會應修正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明定勞工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時可終止聘僱關係、廢止雇主聘僱或招募許可、轉換雇主等,確實保護外籍勞工人身安全。另外,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性騷擾及性侵害規定有不足及疏漏情形,與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不同,如果同一勞工在執行職務或非執行職務,遭性侵害或性騷擾,會產生應由勞政或社政單位處理的爭議及困擾。報告中指出,勞委會應與內政部共同研議修正法律,讓兩法的案件處理程序及相關用語儘量趨於一致,並讓兩法成為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使我國法制更統一及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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