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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腳屋防淹水 內政部給法源

中央商情網/ 2012.12.06 00:00
(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2012年12月6日電)低窪區防颱,高腳屋將是選項。內政部今天修法通過,沿海或低窪易淹水地區可採用高腳屋建築,提升建築物的防洪能力。

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建築技術規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發布,為利於建築設計因應調整,將在發布時另定施行日期。

內政部表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颱風豪雨造成的環境衝擊,考量整體防洪治水規劃,修正草案增訂沿海或易淹水區建築物可採用高腳屋建築,提供建築物本體防洪一項選項,減輕洪氾期間人民之生命財產損失。

內政部說明,高腳屋設置原則包括:供居室使用最低層樓地板及水平支撐梁底部,應在當地淹水高度以上,並增加一定安全高度;最低層下部空間的最大高度,以樓地板面不得超過3公尺,或以樓地板及水平支撐樑底部在淹水高度加上一定安全高度為限。

修正草案規定,高腳屋最低層下部空間,僅可作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梯廳、昇降機道、排煙室、坡道、停車空間或自來水蓄水池使用,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不得設置其他阻礙水流的構造或設施。

內政部說,有關沿海或低窪易淹水地區、當地淹水高度及一定安全高度,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當地環境特性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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