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自100年7月1日起加嚴車用柴油成分標準,其中硫含量已加嚴管制為10mg/kg,為了更符合車輛油品管制及使用現況,環保署也於101年11月2日公告修正「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之規定,針對柴油車輛使用之油品含硫量以50 mg/kg、 350mg/kg以及500 mg/kg作為裁罰基準,如硫含量超過上述管制標準時,將依實際超過的標準值進行裁處,小型車將可處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元的行政罰鍰,大型車將處新臺幣一萬元至七萬五千元。
高雄市環保局呼籲柴油車的駕駛或車主,配合環保署加嚴管制標準,千萬不要使用或添加非法油品,應於合法加油站購買柴油,切勿心存僥倖使用來路不明的劣質柴油,不僅可確保車輛引擎機件的正常,更可減少污染的排放,希望大家為維護環境共同努力。
依據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之最新裁罰標準如下表:
民國101年11月2日以後
硫含量(mg/kg) 小型車 大型車
10~49 5,000元 10,000元
50~349 10,000元 25,000元
350~499 20,000元 50,000元
500以上 30,000元 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