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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冠電:董事會通過解除經理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2.06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董事會決議日:101/12/06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彭明秀副總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擔任深圳冠順微電子有限公司董事及總經理職務所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彭明秀副總經理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深圳冠順微電子有限公司董事及總經理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中國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浩銘財富廣場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電子產品技術開發及相關產品進出口與批發經營活動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為本公司之子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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