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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名稱不需有「黨」

中時電子報/管婺媛/台北報導 2012.12.06 00:00
對於政黨組成方式,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林清淇表示,政黨名稱不限制一定要「某某黨」,目前包括「聯盟」、「連線」,都有人登記使用;至於,成立政治團體需按《人民團體法》規定,發起人至少卅人,成立大會時要通知內政部列席、訂定章程等,並報內政部備查,若符合規定,內政部才會予以備查。

至於,政黨補助金方面,林清淇說,除非政黨在參與立委選舉時得票率達五%,才可領取每年每票五十元補助金額。

此外,林清淇說,政黨成立後,也可向監察院申請政治獻金專戶對外募款,但每年都需要請會計師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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