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相關文書案號:100年度建上字第165號2.事實發生日:101/12/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長榮鋼鐵(股)公司前主張本公司違反標前協議而起訴請求,一審判決本公司應賠償124,987,500元。惟查該檔案欠缺法律上效力且金額過高嚴重損害本公司利益,本公司委託律師進行上訴,今經二審判決,賠償金額減為4,987,500元。4.處理過程:待收悉正式判決書,再由律師研擬。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前已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今判決賠償金額驟減,對本公司財務更無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收悉正式判決書,再由律師研擬。7.其他應敘明事項:長榮鋼鐵(股)公司,原名為長榮開發(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