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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說明宜蘭縣政府裁處本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新台幣16萬元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2.05 00:00
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1/12/052.發生緣由:宜蘭縣環保局於101年10月29日派員至本公司冬山廠稽查,發現本公司重油貯槽泵浦出口管線疏漏導致重油外洩至農田灌溉溝渠,認定本公司冬山廠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對本公司裁罰。3.處理過程:宜蘭縣環保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開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本公司於事故發生時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且於3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並於11月8日完成改善,報備環保局。惟宜蘭縣政府仍於101年12月3日開立裁處書,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規定處新台幣16萬元罰鍰,並於101年12月5日送達本公司冬山廠。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6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A.重油泵浦停止運轉後,將重油管路末端之控制閥修改為重油泵浦停止後90秒再關閉, 以利排空管內之重油,已於11月6日改善完成。B.增設重油槽之回油管路,已於11月12日改善完成。C.重油槽防溢堤內增設洩漏偵測位面計,已於11月23日改善完成。D.將冬山廠內相關設備柴油槽系統比照重油槽系統進行改善。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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