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中入伸被控利用擔任兄弟象總教練的身分,從民國97年4月到98年9月間,配合蔡政宜職棒簽賭集團,在兄弟象與其他球隊進行例行賽時,指定投手上場放水打假球,從中獲利百萬元,遭控詐欺。
高院於99年將中入伸以詐欺罪判刑1年8月、得易科罰金,緩刑4年,但須繳交緩刑公益金新台幣180萬元定讞。
中華職棒認為此案造成的後遺症及傷害甚大,也損害中華職棒名譽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向中入伸求償2億1000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中華職棒並非本案犯罪而受損害的直接被害人,駁回中華職棒之訴;中華職棒提起上訴後,高院今天仍駁回,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