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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泰: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2.04 00:00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121203預定發行單位總數:2000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000預定發行總數-股:2000000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5.56000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備註-1:2,000,000股/35,951,901股=5.56%備註-2:備註-3:發行目的: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本次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共可認購本公司股票2,000,000股,佔已發行普通股總股數比例為5.56%,對股權稀釋程度約為5.56%,稀釋效果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對原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5.56%,稀釋效果尚屬有限,加上可激勵員工向心力及長期服務意願,對股東權益當有助益。限制條款之內容:除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外,並無其他限制條款。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Ο一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 一 條: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 二 條: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第 三 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但得包含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第 四 條:發行總數發行總數為2,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普通股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第 五 條: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以發行日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或自願放棄員工認股權憑證者不在此限。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員工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二年後,累積可行使比例為50%;屆滿三年後,比例為75%;屆滿四年後,比例為100%。(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資遣及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3.留職停薪:凡依政府法令規定或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4.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6.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董事長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第 六 條: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第 七 條: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5.遇本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僅依本款規定調整認股價格,不另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三)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第 八 條:行使認股權之程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向櫃檯買賣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四)本公司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日起上市(櫃)買賣。(五)當季若因認股權人行使認股權而發生資本變更之情事者,本公司每季應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增加實收資本額之變更登記。第 九 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第十條: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三條辦理。第十一條:實施細則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第十二條:其他重要事項(一) 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三)本辦法於民國一Ο一年十月三十日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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