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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機構廁所 內政部放寬標準

中央社/ 2012.12.04 00:00
(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4日電)內政部修正「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部分條文,即日起放寬小型養護機構的廁所設置規定,讓規範更符合人性。

監察院長王建(火宣)日前以身心障礙機構廁所設置規範為例,建議相關規範應合理修訂。內政部除了研修「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也進一步修正社福機構關注的老人福利機構病床和廁所設置規定。

修正後的「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7條規定,小型養護機構每增加16人,必須增設男廁1間及女廁2間;增設的廁所可以活動式便盆椅取代。

現行「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僅規定,養護機構每16人至少應設男廁1間及女廁2間;未滿16人者,以16人計。10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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