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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可申報子女扣除額

自由時報/ 2012.12.0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張舒婷/台北報導〕財政部昨天發布最新解釋令,前夫、前妻或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如果受到納稅義務人扶養,也可從所得中減除2.5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即日起適用。賦稅署官員指出,受影響人數不多,目前也沒有估計稅損。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民眾申報綜所稅時,可以將自己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自己及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扶養,享有免稅額的優惠。

不過依據台灣省政府財政廳(財政部前身)民國46年的解釋令,民眾報稅時若扶養前夫或前妻、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屬於「其他親屬」,不得適用納稅義務人「子女」專屬的扣除額。

財政部表示,早年夫妻改嫁或另娶,通常會辦理收養非婚生子女的手續;但隨著時代環境轉變,已經很少人會特地去辦理這種手續,故做出最新的核釋令,直接將配偶的婚生或非婚生子女,也納入申報扶養子女的範圍。

按規定,每扶養一名子女,每名子女可列報免稅額新台幣8.2萬元,依稅率不同,可節省的稅金從4100元至32800元不等。若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可再列報教育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最高2.5萬元;若扶養5歲以下幼兒,可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5萬元。

財政部表示,由於解釋令即日起生效,所有在行政救濟中或尚未核定的未確定案件,皆可適用。官員提醒民眾,今年5月申報的去(100)年綜合所得稅,若是國稅局尚未核定,也可主動向國稅局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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