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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害友成植物人 父母賠500萬

中時電子報/陳界良/台中報導 2012.12.04 00:00
十八歲蔡姓男子騎機車載十九歲李姓男子,在台中市區飆車,超速、闖紅燈並撞上汽車,造成蔡男死亡,李男則成為植物人。事後李男的父母向蔡男父母提出民事賠償,法官認為蔡男、李男應各負一半的過失責任,判蔡男的父母須賠償五百萬餘元。

民國九十九年七月間凌晨三點多,蔡男騎乘機車載李男,兩人未戴安全帽,超速闖紅燈進入文心南路與復興路口時,與超速的小客車相撞;蔡男傷重死亡,李男經送醫急救,變成植物人。李男的父母對小客車郭姓駕駛、蔡男的父母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李男的父母要求醫療費、喪失勞動損失、看護費等生活所需費用,共八○六萬多元,並請求精神撫慰金共四百萬元等。但蔡男的父母指出,李男明知蔡男未成年,深夜邀他外出,還提供李父的機車,教唆蔡男騎車,李男的父母放任李男深夜在外遊蕩,疏於管教。

郭男則抗辯,當時他車速約五十到六十公里,依綠燈行駛,是蔡男的機車闖紅燈才發生車禍,他並沒有任何過失。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也認為蔡男的機車闖紅燈行駛,是肇事原因,郭男的小客車無肇事因素。法官判定,郭男無過失責任。

台中高分院審結,認為車禍發生的主因是蔡男的機車超速、闖紅燈,但李男提供父親的機車給蔡男,並參與競速,且未戴安全帽,加上李的父母也未盡監督照顧的義務,認定蔡男、李男應各負五○%過失責任,蔡的父母負連帶責任,僅須負五○%賠償責任。

經計算後,法官裁定蔡男的父母應賠償七百一十萬多元,扣掉保險理賠金後,應賠四百五十萬多元;另須付精神撫慰金各廿五萬元給李男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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