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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非婚生子女 放寬列免稅額

中央社/ 2012.12.03 00:00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3日電)所得稅再放寬。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扶養配偶的婚生或非婚生子女適用扶養子女規定,可報扶養免稅額、教育和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表示,每扶養1名子女,每名子女可列報免稅額新台幣8.2萬元,依稅率不同,節稅4100元至3萬2800元不等。

若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可再列報教育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最高2.5萬元;若有5歲以下幼兒,明(102) 年可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5萬元。

財政部表示,解釋令即日起生效,所有在行政救濟中或尚未核定的「未確定案件」皆可適用。今年5月申報的100年綜合所得稅,若國稅局尚未核定,納稅義務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

明年5月報稅時,可直接將有扶養事實的婚生與非婚生子女列入申報子女扣免額。

財政部官員表示,早年夫妻改嫁或另娶,新組成的家庭通常會辦收養子女;但隨社會環境變遷,已經很少人收養配偶與前夫(妻)的婚生子女、或配偶婚前與他人的非婚生子女。

官員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若未辦理收養,民國46年的解釋令規定,扶養配偶與前夫(妻)的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只能列為「家屬」,不能使用子女專屬的扣免額。

官員表示,扶養「家屬」與「子女」最大差別是,民國100年以前,只能扶養未滿20歲和年滿60歲的家屬;但如果是「子女」,即使年滿20歲,只要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皆可由父母列報扶養免稅額,並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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