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928,461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1月29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53482號函生效在案。二、本公司原擬依合併契約約定之換股比例1:1.3,以本公司合併增資發行普通股
27,928,461股,換發普樺公司普通股36,307,000股,爰因普樺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
十二條及合併契約第十一條之約定,買回該公司之普通股計105,085股,於合併基準
日一併消除,致普樺公司減除該買回股數後,本公司實際合併增資發行之股數擬調
整為27,847,626股,新股換發時不滿一股之畸零股,由本公司依面額折付現金至元
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本次合併增資發行之
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三、本公司擬依合併契約第七條之規定,變更合併基準日暨合併增資發行新股基準日為
102年1月1日,預計新股權利證書上櫃日期為102年1月2日。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