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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 多數殺人犯不用償命

自由時報/ 2012.12.03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刑法雖然規定殺人最重可判死刑,不過實務上,多數殺人案件確實不用償命!不願具名的高院法官指出,若有獲得被害家屬原諒、和解,或犯後悔悟等因素,法院大多會考慮留給殺人犯一條生路。

新竹市男子楊忠平2007年殺害婦人後,又加以姦屍、煮屍,令人髮指,最高法院2009年竟以楊某事後坦承犯行且向被害人女兒道歉,判他無期徒刑確定。

此外,桃園發生男子汪耀庭只因要錢不成,被母親打一巴掌,竟將她勒死,犯案後拿走母親身上現金、開車載女友暢遊墾丁,高院認為他惡行重大,但考量汪有悔意,加上汪父當庭求情,指汪是獨子,希望保住汪家唯一香火,改判無期徒刑。

前審判長︰凶嫌應重判

對於曾嫌殺童案,前北院審判長、律師吳孟良認為,凶嫌完全漠視別人的生命權,且只想到「即使殺人也不會判死刑」,可惡至極,應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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