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2萬元 月息達30分
判決書指出,民國98年3月,李姓男子因缺錢花用,向綽號「王仔」的黃姓男子借款2萬元,約定每10天一期交利息2000元,月息高達30分,另被扣2000元,充當第一期利息,雙方還簽下3萬5000元本票。
李男因無法如期還款,一個月後,黃姓男子竟直接闖入李男住處,從他皮夾內強奪5000元現金,並強迫李男再簽下10萬元本票,做為追加利息。
強迫被害人 簽車輛讓渡書
黃姓男子食髓知味,不到2天,又到李男家中搜刮值錢物品,收取7000元利息,還把對方強押上車,逼迫被害人到超商買報紙,再向報紙上的一間錢莊借5萬元。其中,黃姓男子還強迫李男簽車輛讓渡書,又索取5000元保管費後把車開走,李男求助無門只好報警。
黃姓男子辯稱,他的確於民國93至96年間在花蓮經營錢莊,但被抓後97年起就沒有做,花蓮地院法官認為被害人指證歷歷,判賠98萬9098元。另依重利、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