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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人抽版稅 歌紅不紅差很大

中時電子報/吳禮強/台北報導 2012.12.01 00:00
台灣的詞曲版權制度,幾十年來不斷演進,隨著消費方式改變、實體唱片市場銷售下跌,創作人的版稅收入也變化很大,目前主要是CD銷售、卡拉OK版權和數位發行、鈴聲下載等,但歌手專輯暢銷與否、有沒有被選作主打歌,影響創作者的收入,一首歌能差到十倍之多。

早期業界不清楚著作權如何使用,創作者都用「轉讓」方式,把作品權利讓給唱片公司;一九八○年起逐漸由「轉讓」變成「授權」,唱片公司要使用詞曲,需取得作者同意書,版權仍在作者身上、但沒版稅。直到卡拉OK流行,音樂詞曲有了在唱片之外的其他使用,詞曲版權的代理制度才漸成形,由唱片公司代理作者向卡拉OK索取使用費,又慢慢衍生至今日的唱片銷售版稅。

目前一般作者寫曲可拿一萬八千元、作詞為一萬兩千元,若要分得詞曲版稅,通常專輯銷售量至少要過一萬五千張的門檻,但以目前市道來看,有八成專輯達不到標準;若被選為主打歌、拍成MV,作者可再各獲六萬元,第一主打歌可能賺更多;數位的收費最複雜,視會員人數、點擊次數而定。

以羅志祥大賣十五萬張的專輯為例,詞曲作者可各得約三十萬元版稅,第一主打的MV約九萬,數位版稅約十萬,一首歌就可賺進約五十萬;但若只賣兩萬張、沒拍MV,加上數位收入只有五萬元上下,相差十倍,命運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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