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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電案 胡洪九判賠140億 掏空史新高

中時電子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2012.12.01 00:00
被檢方喻為世紀最大掏空弊案的「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遭掏空兩百多億元案」,台北地院昨日審結太電提出的民事求償案,判決前董事長孫道存、前財務長胡洪九,須連帶賠償港幣一億八千四百多萬元,另主導侵吞太電資產百餘億元的胡洪九(見圖,本報資料照片),還要賠償美金三億兩百多萬元。

其中,胡洪九個人合計得償還太電九十八億多元,若加上法官認定從九十四年四月廿九日開始,至清償日為為止年息五趴利息,胡洪九迄昨至少得償還本息一百四十多億元新台幣,創下我國司法史上掏空案最高賠償紀錄。若本案一直纏訟、最後敗訴定讞,胡要還的本息只會更多。

胡洪九、孫道存是在八十九年前,未經投審會核准和太電公司董事會決議,擅自決定投資大陸地區,為避免主管機關察覺,八十九年起,每一年度的財務報告都作假;發行新股或有價證券時,也用假財報向主管機關申報。

胡洪九另利用太電資金私自在香港設立中俊、太豐行等公司,同時在英屬維京群島等地設立公司,以太電為擔保透過這些公司發行公司債,或是太電轉投資、交易等名義,將太電資金轉入中俊與太豐行,接著將資金匯到一百四十六家海外公司紙上洗錢。

胡洪九還利用海外公司交叉持股,以太電在港資金購買不動產後,登記在太豐行旗下海外紙公司,更多次擅自處分太電資產予以挪用,並以海外假定存單掩飾資金缺口;同時在八十八年九月退休離職後,將中俊公司清算解散,另指示財務人員,先後將太電處分香港港麗酒店所得資金轉匯入胡洪九擔任董事的泰鼎公司挪為私用,共掏空侵占太電一百多億資金。

北院刑庭,前年認定胡洪九利用假海外投資、交叉持股、不實財報和假定存單等精密洗錢手法,侵吞太電資產,依業務侵占等罪名,將他判刑十八年,併科罰金十億元、孫道存則判刑四年,上訴高院審理中。

刑事判決出爐後,太電公司就香港資產遭侵吞部分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北院民庭審理兩年多後,法官根據刑事有罪判決,認定本案主要是具有財務專長的胡在主導,孫道存只是應胡的要求配合辦理。

經計算金額,判決孫道存和胡洪九須連帶給付太電港幣一億八千四百九十萬四千一百五十六元,約折合台幣七億多元;胡洪九得再給付美金三億零二百七十一萬三千八百零九元,折合新台幣九十一億多元,還得給付至清償日為止的利息。全案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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