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長李朝卿涉案遭收押,內政部昨天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縣市長因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應停止其職務。因此,李朝卿昨日因案羈押獲准,內政部依規定停止其職務,並依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由南投縣副縣長陳志清代理縣長職務。內政部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因羈押被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羈押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予先行復職。因此,當羈押原因消滅而釋放,內政部就會依法予以復職,目前沒有補選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