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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通光能:收回本公司99年3月18日發行之國內第三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1.30 00:00
一、謹依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若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公司債尚未轉換之債券總金額低於發行總額之10%時,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一份「債券收回通知書」,本公司將以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之日,三十日期滿當成債券收回基準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要求以現金贖回者(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本公司即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以按本轉換公司債面額加計當期應計票面利息(自前次債息基準日起,計算至收回基準日前一日止),以匯款或支票收回本轉換公司債。若債券持有人未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要求以現金贖回者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債券收回基準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並依下列條件對 台端行使債券收回權:(1)債券收回期間:101年12月21日至102年1月18日(券商受理期間,例假日除外)。(2)債券收回基準日:102年1月21日。(3)債券下櫃日:102年1月22日。(收回日之次一營業日)(4)每張債券以轉換普通股收回,以目前轉換價格44元轉換計算,即每張債券(壹拾萬元)轉換普通股2,272股,計以轉換普通股收回全部債券。(5)本公司將預計於102年1月28日以普通股撥入予各債券持有人所指定之集保帳戶。二、債券收回程式:請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券商取得),並填妥匯款帳號、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3)印鑑卡;(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證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每張債券以面額收回,即每張收回價格100,513元,如要轉換普通股不需向券商辦理任何手續)三、債券收回之相關稅賦:1.國內個人或法人: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一律扣繳10%稅款。2.國外個人或法人: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一律扣繳15%稅款。3.若債權人符合免扣稅補充保險費身份者,請於102年1月21日前,檢具相關證明檔案,(寄)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以憑辦理。(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058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95號1樓、電話:02-33930898)四、 本公司於民國102年1月28日將賣回價款(扣除稅額及匯費)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貴債權人帳號。扣繳憑單將另函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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