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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鉅橡企業第四次實施庫藏股

中央商情網/ 2012.11.30 00:00
日  期:2012年11月30日公司名稱:鉅橡企業(8074)主  旨:本公司第四次實施庫藏股發言人:馮興運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1/30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43,343,0005.預定買回之期間:101/12/03~102/02/02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11.20~24.8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5.62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不適用。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第一次預計買回1,000,000股,實際買回139,000股,未執行完畢原因:考量買回期間股價維持穩定,並為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故未全數執行完畢。第二次預計買回1,000,000股,實際買回999,000股,未執行完畢原因:考量買回期間股價維持穩定,並為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故未全數執行完畢。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101年11月30日董事會議事錄第 一 案

:本公司擬實施第4次買回庫藏股作業(轉讓予員工),敬請 討論。說 

:1.買回要件如下:(1)預定買回數量及期間:本公司買回股數預計為3,000仟股,訂於101年12月3日至102年2月2日。(2)買回區間價格:每股單價新台幣11.20元至新台幣24.80元之間;預計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74,400仟元。

(3)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授權董事長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2.本次預計買回股份總數,約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6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9.94%,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額維持並無影響。3.本公司「第四次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如附件4,請授權董事長辦理相關事宜。決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鉅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公司第四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並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依法買回之本公司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轉讓予所屬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義務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本公司其他流通在外之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轉讓期間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本辦法之受讓人認購資格係以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員工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股50%以上海內外子公司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相關規定享有認購資格,但不包括契約工。本公司庫藏股轉讓員工內部認購比例及股數之決定則以其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其對公司之貢獻等因素為原則。前項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將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要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由指定部門擬訂認購基準及權數標準設定,擬具認購轉讓提案呈報董事會核定。

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間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等事宜。四、本公司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為除權交易日公告之日起(停止股票過戶開始日期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至停止過戶日前二日止之期間內,不得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第六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並得加計資金成本(依郵匯局一年期定存利率1.37%為計算依據)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另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第七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訂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八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規定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日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得由董事長先行核決或執行相關修訂事宜後,提報董事會。第十條 本辦法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需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鉅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101年11月30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櫃檯買賣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5.6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9.9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5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鉅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莊煌星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證券承銷商評估鉅橡企業本次買進股份係為轉讓予員工,其決議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符合有關規定,另依據鉅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1年9月30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試算本次買回庫藏股計畫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之影響性,經評估本次買回庫藏股計畫對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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