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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公設民營遊憩場所身障者免費

中央廣播電台/陳沂庭 2012.11.30 00:00
立法院院會今天(30日)三讀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將「公設民營」的風景區、康樂場所、文教設施也納入必須給身心障礙者免費優待的場所。另外,若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警告仍不改善的業者,最高將處5萬元的罰鍰。

許多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文教設施為改善營運績效,均改為委託民間經營,讓原本可以獲得免費優惠的身心障礙人士權益受到損害。立法院院會30日三讀通過民進黨立委陳亭妃提出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公設民營的場所納入提供身心障礙者優待的範圍。

陳亭妃表示,法案三讀修正後,將能達到讓身心障礙者走出戶外的目的。她說:『(原音)就是希望說,所有公辦民營的場所,我們的身障團體也是可以比照能夠門票是優惠的,這樣子可以達到我們希望身障團體,不是只有待在家裡,而是可以走出戶外,而且走入更多人群當中,去看到這些社會的點點滴滴,這才是有達到我們照顧弱勢的一個想法。』

另外,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若業者未依法落實,經內政部要求限期改善而不改善可先給予警告,經警告仍不改善的業者,將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還可以公告該業者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請教育部協調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提供身障者友善的閱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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