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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溼地法」 危害生態可重罰

中央廣播電台/張德厚 2012.11.29 00:00
為了加強溼地的保育及管理,行政院會今天(29日)通過「溼地法」草案。明訂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溼地基礎調查,並規定民眾在重要濕地內,不得擅自收取或排放水資源、挖掘取土或變更濕地原有形態、破壞生物棲息環境、投放降低濕地生態功能的汙染物,否則將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也明訂,濕地內不得獵捕野生動物,也不得砍伐、採集、放生、撿拾生物資源,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導致野生動物死亡,則加重處罰50萬元。違反上述行為者,並且須接受1至8小時的環境講習。

內政部次長林慈玲表示,目前政府指定溼地有82處、5.68公頃,在「溼地法」完成立法程序後,都將納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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