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9日討論政府採購法修正案,民進黨立委李昆澤在質詢時表示,採購法101條的「不良廠商」,應該增列禁止一再發生重大公安事故的廠商,參與公共工程。他說:『(原音)職災的,我認為也應該列入不良廠商,我們用2個案例來做說明,我們看到國道6號工程,5年工程勞安事故死亡17人,國道6號廠商後來又做五楊段,五股到楊梅的五楊高架段,開工到現在,勞安事故死亡8人,他(廠商)沒有在怕。』
對此,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陳振川表示,正在和勞委會討論如何加強公安,公安情形如果非常嚴重,可以依照現行採購法處理,但是如果隨便就和廠商解約,可能造成營造廠員工失業,工程停滯不前,對國家社會影響更大。
但李昆澤認為,一再發生重大公安事故的廠商,應該禁止他們,例如1年之內或是3年之內,不得參與公共工程招標;否則,廠商只顧賺錢,不顧勞工安全,令人無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