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的判決,顏清標與張清堂所為是犯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本刑為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但根據同條例第八條規定,如在犯罪後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可減輕其刑;另根據新頒佈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規定,案件訴訟繫屬法院逾八年未確定,被告亦可獲減刑。本案因傳訊證人等查證需要,案件審理已逾十二年,故而符合減刑規定。
法院合議庭根據上述二項減刑規定,依法對被告減刑,最後判決兩人各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
根據法院的判決,顏清標與張清堂所為是犯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本刑為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但根據同條例第八條規定,如在犯罪後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可減輕其刑;另根據新頒佈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規定,案件訴訟繫屬法院逾八年未確定,被告亦可獲減刑。本案因傳訊證人等查證需要,案件審理已逾十二年,故而符合減刑規定。
法院合議庭根據上述二項減刑規定,依法對被告減刑,最後判決兩人各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