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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辭典-繳回貪款、審理逾八年 得以輕判

中時電子報/林偉信 2012.11.29 00:00
立委顏清標與台中市議長張清堂被依貪汙罪的利用職務詐財罪判刑,依法該罪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但兩人最後都被判刑三年六月確定,得以輕判的主因,除了兩人繳回犯罪所得,另外,本案審理長達十二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超過八年即可減刑,法院因此才對兩人分別量處三年六月。

根據法院的判決,顏清標與張清堂所為是犯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本刑為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但根據同條例第八條規定,如在犯罪後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可減輕其刑;另根據新頒佈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規定,案件訴訟繫屬法院逾八年未確定,被告亦可獲減刑。本案因傳訊證人等查證需要,案件審理已逾十二年,故而符合減刑規定。

法院合議庭根據上述二項減刑規定,依法對被告減刑,最後判決兩人各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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