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指出,他擔任台中縣議會議長期間,有關公關消費報銷,是遵循慣例,在徵詢會計主任與主任秘書等人後,確信得以公費核銷後,才授權時任議會主任秘書的蔡文雄使用「議長顏清標甲章」辦理核銷相關事宜,絕對沒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的貪污犯行。
顏清標指出,本案事實與政府首長特別費的性質相似,是歷史共業,之前針對政府首長特別費,會計法業已修正將其除罪化,目前立法院就民意機關首長就公關聯誼及業務費的報支、核銷等相關事宜,也正研擬修法除罪,以期合理公平。
對於最高法院判決他貪污罪刑確定,顏清標表示深感遺憾,並感謝各界的關心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