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本公司代子公司新光人壽補充說明101年09月28日董事會決議採公開募集方式發行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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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年前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NA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年度第1期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公司債(以下稱「本公司債」)。3.發行總額:本公司債發行總額為新台幣(以下同)伍拾億元整。4.每張面額:本公司債每張之票面金額為壹佰萬元。5.發行價格:本公司債按票面金額發行。6.發行期間:無到期日。7.發行利率:本公司債自發行日起至屆滿第十年止,票面利率為固定年利率3.35%;自發行日起屆滿第十年之日後,若本公司未贖回本公司債,則票面利率為4.35%。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本公司發行債券之款項預計分兩季運用完畢,詳如下: 單位:億元資金運用項目 102年第一季 102年第二季 合計國內 固定收益商品 15.00 15.00 30.00國外 固定收益商品 10.00 10.00 20.00合計 25.00 25.00 50.0010.承銷方式:不適用。11.公司債受託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12.承銷或代銷機構:不適用。13.發行保證人:不適用。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15.簽證機構:不適用。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不適用。17.賣回條件:不適用。18.買回條件:本公司債發行屆滿十年後,若計算贖回後本公司資本適足率大於計算時法定最低資本適足率一倍,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本公司得提前按本公司債面額加計應付利息,全數贖回,每季得贖回一次。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21.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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