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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巨擘說明訴訟事宜

中央商情網/ 2012.11.28 00:00
日  期:2012年11月28日公司名稱:巨擘科技(8053)主  旨:飛利浦公司就新竹地方法院裁定准予本公司員工及股東以個人名義聲請公司緊急處分案,提起抗告發言人:邱丕良說  明:1.聲請或收到法院通知書日期:101/11/282.法院名稱、發文字號及發文日期:法院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發文字號:101年度整聲字第1號發文日期:101/11/83.公司名稱及與公司關係: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4.若為母公司或子公司,其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聲請人或重整人:李光宜、李國中、林志峰、一誠投資有限公司、巫勝智6.聲請或通知內容:(1)聲請人李光宜、李國中、林志峰、一誠投資有限公司、巫勝智於101年10月30日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緊急處分,經法院審理,於101年11月8日裁定。(本公司於101年11月12日收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書)(2)裁定內容如下:一、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包含行使抵銷權在內)。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退休金、資遣費者,不在此限。二、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包括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應予停止。三、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玖拾日內,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不得移轉、變更、設定負擔或為其他處分行為。四、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有之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五、聲請人應將本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及海外版新聞紙參日。六、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7.負債總額:3,922,129仟元(101年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8.處理過程:委由律師依法處理相關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今日接獲律師通知收到飛利浦公司提出之民事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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