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指出,張明文民國98年任職桃園縣政府教育處長時,得知台北市私立復興高級實驗中學成立「探索體驗教學中心」,需要戶外教學用地,因此與桃園縣內的兩所學校協調。
檢方指出,教育處為縣府內部單位,非獨立機關,無對外締約能力,張明文為使復興實驗中學取得低價用地,協調桃園縣石門國小、奎輝國小提供用地,供復興實驗中學使用。
張明文以教育處名義,與復興實驗中學簽署「探索教育中心」合作備忘錄,使得復興實驗中學以低價取得石門國小等學校的土地權。
檢方認為,張明文圖利復興實驗中學取得土地使用權,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