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指出,李泰宏購買壹電視股份,未涉台灣產物資金,日後也不得動用保險資金,未來將嚴格督促保險業依據保險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項財務及業務,維護保戶權益。
保險局進一步指出,依據保險法第146條之1規定,保險業購買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不得以保險業本身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支持其關係人或關係人的董事及監察人與職員擔任被投資金融機構董事及監察人、或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另外,依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保險業董(理)事長、總經理或其職責相當的人不得擔任非保險相關事業董(理)事長、總經理或其職責相當之人,現行法規對保險業資金運用及負責人專業經營,已有嚴謹規範。
金管會官員進一步說明,即李泰宏不得兼任壹電視董總職務,大股東不得互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