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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殺警 李得陽無罪變無期

中央社/ 2012.11.28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8日電)前台北縣刑警林安順15年前遭槍擊致死,台灣高等法院再更二審依相關證人證詞仍認定李得陽殺人,今天判處無期徒刑。

全案源於林安順於民國86年間前往台北縣中和市(現為新北市中和區)值勤時,煙毒犯陳達民因拒絕下車,倒車後加速衝撞偵防車,兩名員警見狀開槍擊破陳達民車子的左後車輪,車子因而翻覆。

陳達民趁員警查看車內狀況時,對林安順等員警開槍,員警隨後反擊,擊中陳達民腿部;李得陽逃出車外後,見陳達民遭林安順壓制,竟撿拾員警掉落在地上的槍枝,在1公尺的距離朝林安順的方向開槍,擊中林安順左胸、腹部等處及陳達民左腿。林安順送醫後不治。

一審遭判死刑的李得陽9年前改判無罪,並因檢察官未上訴而確定。但後來的審判中,仍認定殺林安順的是李得陽。高檢署前年聲請再審獲准,就李得陽部分重新審理。

高院再更二審審理發現,李得陽曾在提解人犯的警備車中,透露自己拿撿到的槍朝陳達民與警員的方向打到沒子彈;李得陽友人也證稱,李得陽曾說案子是他們做的,稱自己在迷糊中踢到槍,於是拿起槍一直射,射到沒子彈。

再更二審審理認為,當時陳達民被壓制在地上,射擊方向不符法醫研究所鑑定林安順受的槍傷方向,且陳達民的位置也難以撿到凶槍,又李得陽就否認對林安順開槍一事,測謊成不實反應等,仍認定李得陽殺人,以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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