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1/11/272.發生緣由:本公司桃園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共處罰新台幣31萬元之罰鍰。3.處理過程:已改善完成並已將完成事實之報告,送交有關單位。4.預計可能損失:無。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加強管理與落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措施之執行及管理辦法,並改善廢水處理工程設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