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1/11/262.公司名稱: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6.因應措施:依據公司辦法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日興二」,債券代號:33762 )於民國102年1月19日發行屆滿二年,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行發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債券持有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 司公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 券面額之102.01%(實質收益率為1%)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 公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如遇台北市證券集中交 市易場或櫃檯買賣中心停止營業之日,則順延)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 即亦 台端得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至102年1月19日止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 人理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行使「日興二」之賣回權,本公 於司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102年1月25日)扣除稅款及郵匯費後,以匯款 支或票贖回本轉換債。 二、債權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行使賣回權之期間為:自101年12月 21日至102年1月19日止。債權人賣回權停止過戶期間:自101年12月12日至101年 12月16日止。 三、賣回手續暨應備書面檔案: 1.本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請 台端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1年12月21日) 之前一個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02年1月19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止,向往來券商申 請辦理賣回手續,無須將債券領回。 2.檢附檔案 請 台端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單可至各證 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3)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至 券證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四、注意事項: 1.若 台端已將所持有之「日興二」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通知書自動無效。 2.若 台端逾期或未通知本公司將「日興二」賣回,恕不予受理。 五、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 自96年1月1日起所得人為個人時,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之規定,不再併計入綜合 所得稅總額,亦不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所得人為法人時,仍應併入 事營利業所得稅課稅,其已扣繳稅款得抵繳應納稅額。 1.國內自然人及法人:利息所得稅率10%。 2.國外自然人及法人:利息所得稅率15%。 六、本公司將於賣回基準日之前三十日(101年12月19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 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 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 七、特此公告。